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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0-09-03 10:04:56阅读次数:1145打印返回

甘肃: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甘农牧经(2008)411号
发布时间:2008-12-09
各市(州)、县(区、市)农业(农牧、农林)局,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办事处、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今后“三农”工作方向性和全局性的大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为增加收入、提高产品竞争力而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组织制度创新,是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载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生事物,处在发展初期,是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联合,注册资金较少,经济实力不强,抵押资产不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筹资、贷款困难,特别是购买农资、收购产品等临时周转性资金和推进农业标准化、改善服务设施等短期投入性资金普遍缺乏,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央和省上有关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系列扶持政策,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制定工作措施,努力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要按照中央有关金融规定和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通过发放专项贷款或小额贷款等形式,探索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路子,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贷款用途。凡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包括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和各类包装加工设施、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产业化经营服务的设备设施,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物资投入,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的流动资金,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所需的资金投入,都可以向信用社申请贷款。

     (二)贷款额度。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贷款”的程序进行。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金大小、生产经营规模、社员人数、还款意愿、履约记录、管理水平、经营发展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社员的信用等级及占比等主要指标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授信额度执行标准为:“优秀”户不超过10万元,“较好”户不超过8万元,“一般”户不超过5万元。对从事规模种养业、农产品贩运、仓储和加工等,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偿债能力强且社员信用等级和占比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授信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评定办法和标准可参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联社备案。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授信管理,可参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即:“优秀”户不超过5万元,“较好”户不超过3万元,“一般”户不超过2万元。

    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用情况实行年检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在进行信用等级管理时,应当充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与其社员的信用等级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原则上,社员信用等级提高或降低时,其所在合作社的信用等级随之提高或降低;合作社信用等级提高或降低时,其社员的信用等级相应提高或降低。

    (三)贷款期限。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的,经农村信用社调查核实同意后,可以展期一年。

    (四)利率优惠。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轻贷款户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以及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30%以内。在贷款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应当设定有差别的利率优惠政策。

    (五)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在现有资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开办农村企业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办农村资源抵押贷款(如林权抵押、依法可流转交易的水域权抵押、草场抵押等),尽量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

    (六)中介担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问题。

    三、规范信贷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一)合作社及其社员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本意见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有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3、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材料;
    4、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账户;
    6、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7、合作社社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担保。除小额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应提供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或农户联保。以抵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以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三)贷款程序。农村信用社要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在资金、结算、信贷支持等方面,有计划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打造相应的金融服务方式,改进金融服务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购置分级加工设备、建立仓储场所和冷藏保鲜设施等及时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程序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探索完善担保和保险机制。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处置变现能力较强的各类资产,都可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支持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各有关农村市场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互动合作机制。贷款人有权要求对合作社及社员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质)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单上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四、密切配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发挥主管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未经规范化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原则上不给予贷款支持。要主动配合农村信用社做好信贷服务工作,及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料及农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等资料,为农村信用社授信和放贷当好参谋。要及时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经验,协助做好信贷调查、发放和收回工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要在自愿基础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在农村信用社开户进行资金结算。要积极协助信用社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积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确定发生损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积极开展信贷服务。全省农村信用社要把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作为信贷支农工作的重点之一,积极发挥信贷职能优势,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重点加大对产品特色优势明显、组织运行顺畅、经济实力较强、服务功能完备、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对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可本着商业原则,视其历史信用状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积极调整信贷结构,逐步加大对产业规模较大、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促进农民增收较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入。主动与农业部门沟通,对评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上予以适当优惠。对经规范化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信贷支持。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管理,坚持以信用状况决定贷与不贷,经营状况决定贷多贷少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工作。对不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申请,要及时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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